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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5 15:44:40
;DAB 态度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某一方而对 DAB 不满意,将会拒绝支付更多费用,这会破坏DAB 工作的连续性。

  最后,DAB 成员的选择仍是困难的事。尽管 FIDIC 有自己的人才库,但对 DAB 成员的要求与工程师的要求是一致的,道德素质要求很高。正如有些工程师不能表现出高的道德水准一样,DAB 成员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

  2.2.3 DAB与DRB之间的区别
  
  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DRB与FIDIC合同(1999版)专用条件中规定的DAB都是借鉴美国国内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经验,但是它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

  1.  关于委员的选定;

  DAB和DRB都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合同双方各推荐一人,经对方批准,DAB是合同双方和这两位委员共同推荐第三位委员会主席;而DRB则是由被批准的两位委员推举第三人,而后经合同双方批准。

  2.  关于委员会任期的终止;

  DAB规定在结清单生效或双方商定的任期届满而终止;而DRB则规定是在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承包商被逐出现场时委员会工作即告终止。

  3.  关于工作程序的实效性规定;

  DAB处理问题的时限较DRB长

  4.  关于委员的酬金;

  2.2.4 仲裁程序

  在国际工程中,绝大多数合同都包含仲裁条款,将仲裁作为最终解决争端的方法。

  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条约签订,为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行性。由于人们的立场以及看问题的方法不同,在国际工程中,仍有不少争端无法友好解决,需要以仲裁途径来最终解决。仲裁在有国际背景下的建造业有着许多独特的特点:

  ①大多数仲裁涉及的是事实的争议而非法律的争议;
  ②仲裁通常所涉及的是不只一项争议或索赔,而是大量的独立索赔;
  ③通常包含大量的当事文件(如图纸、现场记录、会议记录等);
  ④通常考虑多个当事人的因素;
  ⑤通常要求特殊经验以便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因而仲裁人员中应具有特别专家知识或者需要专家意见。

  在 FIDIC 合同条件第 20.6 款【仲裁】中,给出一个通过友好解决后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索赔程序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和步骤提交仲裁:[20]

  1、若 DAB 的决定没有成为终局决定,且双方也没有友好解决对该决定的争端,除非双方另有商定,仲裁可以在不满意通知发出后 56 天当天或之后开始,而不管双方是否已经做出友好解决索赔争端的努力。

  2、或者 DAB 的有关决定已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的决定而有一方未遵守该决定,或者 DAB 的任命期满或其他原因没有 DAB 进行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该索赔争端提交仲裁。

  仲裁规则应采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仲裁,仲裁的语言应为第 1.4 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仲裁员有权查阅与该索赔争端有关的一切文档,包括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给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意见以及 DAB 的决定等;就索赔争端涉及的问题,工程师有权被唤作证人,并在仲裁员面前作证;除了以前提出的证据和观点外,合同双方都有权在仲裁过程中再提出进一步的证据和理由,DAB 的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应该可以作为证据。
 
  2.3 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程序与承包商索赔程序对比分析[2]

  2.3.1 时效性比较

  时效是法律确认某种状态继承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经济法律时效是由国家法律和经济法规确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得以行使和经济义务必须履行的期间的时效制度。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则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其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索赔时效具有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平衡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的功能,有利于索赔客观、公正、经济地解决。FI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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