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5 15:44:4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索赔有很多时效性规定,但是对业主索赔则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且抄送业主。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时间或情况具有连续性,则上述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报告。承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续时间和(或)金额,以及工程师可以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以及承包商就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而对于业主的索赔,FIDIC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的时效性规定.在FIDIC合同文件中只提到“业主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向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什么时间内发通知并没有时效严格规定。两者相比较而言,对于承包商索赔有很多限制而对于业主索赔则是一句话代过,一定程度上使承包商的反索赔陷入被动局面,同样是索赔却有这么大的差别,这有悖于法律的等同公平原则。

  2.3.2 逾期处理比较

  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未向工程师正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那么工程竣工时间不得延长,并且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同时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即承包商的任何索赔要求将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间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和业主将考虑承包商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的阻碍或影响(如果有)的程度.对给予承包商任何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进行适当减免。而在业主索赔中.由于对于业主索赔报告的提交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因此承包商也就没有权利也谈不上对业主索赔的逾期处理。

  2.3.3 索赔资料及索赔报告比较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承包商还应提交所有有关此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同时.承包商也要向工程师提交中间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报告要求内容详细.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FIDIC合同条件对业主索赔只规定向承包商提交索赔通知书.没有业主保持同期记录以及向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的要求。

  总体来讲,从承包商索赔与业主索赔的时效性比较、逾期处理比较、索赔资料及索赔报告比较分析来看。承包商索赔峥业主索赔的处理程序。一个纷繁复杂,一一个简单模糊,对承包商索赔做了很多限制,而对业主索赔则没有做明确规定,使得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在FIDIC条件下,承包商的索赔远比业主的索赔要艰难。包括索赔的程序严格,索赔证据的要求较高、需要经过工程师批准等;而业主索赔时,既不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各种报告,也不需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及资料。甚至不需要经过承包商的同意。由于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承包商和业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从以上业主索赔及承包商索赔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律属性本质,以及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都得不到体现,这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FIDIC合同条件中对业主索赔的简单规定,不论从那一方面来说对承包商都是不公平的,使得承包商反索赔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18

  鉴于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尴尬地位,想要顺利获得索赔必然困难重重,而中国承包商的索赔缺陷更是让索赔难上加难。处于国际工程环境下的中国承包商的索赔缺陷主要暴露在以下几个方面:[8]

  一是缺少正常的索赔意识;
  二是对国外较成熟的工程承包理论借鉴不够;
  三是对索赔项目缺乏跟踪。常有的方式是就索赔项目口头向工程师提出,遭到拒绝后便不再提起。

  另外,不注重施工中必要的资料积累也是一种常见的弊病,有时难以书面正式在一个单项工作中已经付出的劳动。比如,机械捣鼓是铁路项目的一项主要工作,在合同技术规范中写明对线路进行四遍捣鼓,每一遍捣鼓前都要求线路进行测量,从而确定本次捣鼓的起道量,有时工程是根据合同技术规范的明文要求,提出查看局部竣工图(As-built Drawings),而我们的施工人员竟拿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