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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 1:08:2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摘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是订立规范、诚信、有效合同前提和出发点。水利工程关系重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投标阶段有效行使行政监督职能。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较晚,行政监督工作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总结和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验和现状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如何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1、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发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制化时代的开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理论上讲,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合同观念的淡薄和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中许多问题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产生的。尤其近年来,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国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研究侧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而实际上造成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是施工技术水平低,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严造成的[1]我国的工程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如果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严格采用国家标准,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就必然是违约行为。许多利欲熏心者在招标投标阶段就企图通过幕后交易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以订立有利于自己的合同。因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至关重要。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建设领域最早引进并推广招标投标方式的行业。1982年7月鲁布格水电工程建设、1986年河南板桥水库复建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在当时都引起强烈反响。此后一系列工程在施工中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目前,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率已基本达到100%,监理招标率90%以上,限额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率在80%以上,勘察设计招标正在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水利部颁发或与有关部委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共17个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出台了133件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形成了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对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水利部在2006年相继出台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规定》,水利行业建立了分级负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2004年,水利部建立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将企业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规范。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就是用于控制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等参建各单位行为,避免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不规范行为影响规范、诚信、有效的合同的订立,其监督的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客体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内容是以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为标准,通过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方式对具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行政监督。

  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工作效果具体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查处违法行为及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多个监管环节中。但在行政监督实践工作中,与行政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相比,其工作内容落实情况还有一定差距,监管职能还相对比较薄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事前核准把关不够严格,甚至无核准手续。有的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事项核准,自行招标,有的虽已核准,但未按照核准要求组织招标。有的“三无”项目在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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