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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不合理中标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9 16:57:55
握低于成本价呢?既然,“合理”二字已被错误地抽掉,因此在评标执行中并无进行陈述、答疑此过程,大多数评标过程只是看看各家标书的施工方案有无问题,然后就选择最低标价者中标。这样,要依靠评委们的慧眼去判别是否低于成本是不可能的。

  2.3招投标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近年来,由于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与日俱增,僧多粥少,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的机会,在招投标中出现了一种“围标”的现象,即某些施工队借用多家工程单位的资质参加投标,组织围标者有时甚至控制了总投标单位数的70%以上,这个施工单位能利用所掌握的各标书调整造价,以便取得较高价格中标。因此不可能取得合理低价。

  招投标中还存在招投标双方串通的现象,工程造价是按双方的利益分配而定。这种现象大多出现在政府工程,招标者是代表投资方(政府)主持该项工程或代表投资者出面招标,当政府的投资十分宽裕时则会出现过高标价;当政府资金不足时,主持项目者为了创造业绩,显示花钱少、办事多的本领时,就会出现过低中标价,然后高价结算。

  2.4管理部门信息滞后

  我国建筑市场虽然在2003年初就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大部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已经习惯了政府定额计价模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工程定额虽然要求按新的平均成本的原则编制,但因其信息滞后于市场,定额规定的成本不能反映市场成本,更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且定额计价实行的是“价量合一”,“固定收费”,更难以反映真实的成本。工程报价以其作为计价标准,而工程实际投入又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二者差距有时是很大的,这就难以使投标报价合理化了。

  3解决不合理中标价的措施

  鉴于上述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合理中标价的种种原因分析,其深层次的问题已危害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想办法予以解决。

  3.1更新观念、纠正概念

  管理部门要通过办学习班、举办示范工程来教育市场各方把无限牟利的观念转变为市场多赢的观念,即合作各方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赢家,也就是说,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此外,还要教育市场各方认识到建筑工程本身是为社会公众而设的,只有让社会公众认同,市场才能持续发展,市场各方才有赢利的机会。通过教育,让市场各方的观念更新之后,大家才能冷静下来,深思不合理中标价带来的问题,其就会临危让步,共商对策,而不会继续沿着不合理价格的危险道路下滑。其次是通过学习,纠正对“低价中标”的错误理解,分清“低价”与“合理低价”的区别,从机制尽快引入国外的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推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管理。

  低价中标在国际建筑市场招标中已存在多年,它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为基本前提,通过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使设计施工方案更为合理、更为优化,进而有效降低工程成本而形成的合理低价。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在工程造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一份施工图付诸于施工时,就决定了工程本质和工程造价的基础。一个工程在造价上是否合理,是浪费还是节约,在设计阶段大体定型。因此,推行设计招标,引进竞争机制,迫使竞争者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模、工艺流程、功能方案、设备选型、投资控制等作全面周密的分析、比较,树立良好的经济意识,重视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用最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参加竞标。只有在实施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低价中标”,这样的中标价才是最合理的。政府应抓紧修改《建筑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同时从政策措施层面加大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推广力度,鼓励、培育一批具备设计施工总承包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进入市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规范动作模式,鼓励优化设计与技术创新,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2完善招投标制度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上述文件实质内容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且不低于成本价。围绕“三公”原则来完善招投标制度就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杜绝“围标”现象,“围标”现象已是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操作公开的惯用手段了,它不仅是不合理中标价的罪魁之一,而且还使施工方案大同小异,工艺单一,从而使招标企业无法择优而取。要解决“围标”问题,首先要求招投标双方实现公平。要提倡有偿提供投标资料,并有用法律手段保障所有投标资料的产权,招标方不得擅自采用未中标方的设计资料。在评标时要求各投标者对其标书中的施工方案、工艺、价格等逐一陈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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