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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缔约行为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28 15:44:02
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反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三、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治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非凡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代理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性服务规定。目前,有一些代理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性服务。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性服务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性服务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构成合同文件全部资料,对合同文件中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指出修正后再行备案,对实施备案的合同文件,拟作出相应的备案标记,以便分清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内在的非凡性,反映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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