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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与陪标行为分析
作者:宋媛媛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2-11 14:38:30
存在一经发现被监查机关惩处的风险,政府部门有法律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商之间的合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 32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围标活动全过程伴随有高额罚款风险或被迫退出建筑市场的风险。

  (2)围标本身是一个多方参与合作的过程,每一方都会依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围标过程存在一定的合作背叛风险。参与围标的承包商各方之间的合作是极不稳定的,在一般商品市场中买方之间的博弈并不是长期的,而是短期的甚至是一次性的,参与者总是理性地、无可奈何地选择背叛策略。同时,在围标过程中或围标后,由于存在被查处的可能性,参与围标的各方均需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使其交易带来的期望收入下降。

  (3)围标不中标的风险。一是出现多家围标,导致不中标。二是出现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导致不中标。三是围标行为被发现导致不中标。

  2.3 围标预期收益分析

  假定围标人与第i个围标成员进行权钱交易时的货币或实物量为G ,则围标人与 n 个围标成员进行权钱交易时所需付出的费用总和为 M =∑Gi ;假定 P 为围标人围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则围标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为 1-P;假定围标人中标的概率为ω,则不中标的概率为 1- ω ;中标后,工程完工可得到的利润为 U;在中标后任一环节被查处后所受到的惩罚损失为 F,包括各种量化的非经济惩罚。在招标过程中被发现查处后所受到的惩罚损失为 f,包括各种量化的非经济惩罚。根据 N-M 效用指数,围标人的预期收入为:

       E=[(U-nG)P+(U-nG -F)(1-P)]ω-[ nG(1-δ)+(nG + f)δ ](1-ω)。

  全过程分析决策围标图,如图 1。根据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出结论: 





  (1)工程利润的大小与围标的预期收入成正比,利润的大小是产生围标的关键因素。利润越可观,围标行为越激烈,以至于有些项目出现了从伙人围标的壮观场面。

  (2)惩罚力度的大小同样影响着围标的发生,当惩罚损失超过围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

  (3)当围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的欲望很强烈。因此,加大围标的查处力度,使用各种手段方法,提高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是降低围标发生的重要举措。

  (4)参与围标的人数与总投标人数的比例越高,有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参与围标的工程,越易中标。特别地,当所有投标人均成为围标集团成员时,围标人中标的概率等于1,则一切的评标程序、规则、内容均告失效,招标流于形式。

  (5)不管是围标人数的增加,还是贿赂费用的提高,围标费用的投入均加大,从而导致围标预期收益下降,围标发生概率下降。

  3 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1)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2)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除了对标书的纵向符合性评审,还应加强投标文件的横向符合性评审。目前,评标方法中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往往只注重投标单位的纵向独立性评审,即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作独立的检查,看各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有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称之为纵向评审。相对于评审过程中各标书的相互检查比较,称之为横向符合性评审。通过标书横向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可以找出的围标行为,剔除不正当竞争的投标单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规范建筑招投标市场,并对违规单位按招标投标法作行政处罚。

  (3)大力扶持和鼓励民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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