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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与工程款结算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7 13:35:54
控制工作的“控制点”。 
所谓索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2款的约定,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根据建筑市场的惯例,我们经常称的索赔是狭义的索赔,仅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而由发包人提出的,我们一般称为反索赔。
 
  [实务操作]

  低中标 

  “工程量清单报价、最低价中标原则”-低价、保质、薄利

  勤签证

  不具备“三通一平”、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材料价格上涨等

  (世界通行占合同价7%)

  1、图纸延误的签证(工期延误、实际损失)
  2、开工延期的签证
  3、工期延误的签证
  4、合同价款调整的签证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签证

  “高索赔”

  拒绝签证的情况下,建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入索赔。

  [专题]

  工程索赔及管理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从广义上讲,施工索赔还包括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通常称为反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的起因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 (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 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一定幅度(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 f delay)。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等。

  (6)合同缺陷。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由工程师做出解释。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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