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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索赔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星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9 17:30:24
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2.1.2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2.1.3 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2.1.4 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2.1.5 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也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2.2 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3 建设单位的索赔

  3.1 工期延误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3.2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3.4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 设计、厂家单位的索赔

  设计、厂家单位的索赔在工程建设中也很常见,对监理合同中包括设计监理和设备监造的内容将涉及到这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5 监理单位的索赔

  监理单位的索赔是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工期延长监理费增加的索赔,二是额外服务工作的索赔。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5.1 工期延误的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建设单位责任时,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进行索赔,一般按实际投入人工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5.2 额外服务工作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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