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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FIDIC合同条款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7 13:52:44
  一、你能无障碍地读下来FIDIC条款吗? 

  很多人拿到FIDIC合同之后,不知道如何去“读”这个合同,最简单的目录索引都觉得困难。出现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是FIDIC合同的案例法体例编制方式。中国人习用大陆法体例编制的文件,阅读与检索习惯与案例法有很大的不同。初上手时,不能把握FIDIC合同思路,是正常现象。 

  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两者的区别: 

  工程师听到报告说砼工程有点问题,想去查看一下。口头通知承包商派人一块去看,承包商回答:“昨晚刚打过砼,现在没人,请明天再来”。 

  如何查合同依据呢? 

  国内合同,第一反应是到合同的“质量”块去查相关规定,因为这样的事件是与质量相关的。这个检索思路就是大陆法体例将事项抽象到“原则”后的思路。按建设部示范合同文本(GF—1999—0201),这应该是第四章“质量与检验”第16条“检查和返工”第16.1款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案例法思路,不用将事项抽象到“原则”,直接什么事项就去查合同的相应条款。本例,首先看这个事是什么事?是工程师要去检查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这是FIDIC合同的第7条。其中工程师想做的事是“检验”,这是第7.3款。该条款规定是: 

  “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与职责。” 

  工程合同按“案例法”体例来编制,在国际上是一种传统。欧洲是大陆法体例的发源地,但几大国际通行的工程合同体系基本都以案例法体例编列。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的单件性。标准合同要良好匹配项目单件性,必须具有良好的条款可调整性。在大陆法体例的“原则性定义”夹缝中寻找条款适应项目的调整,没几个专业造价师、专业会计师、专业律师,不可能做得好。案例法体例完成同样级别的调整,就要轻松的多了。 

  案例法体例的文章阅读方式中国人还是要适应一下的。主要是调整一下长期形成的思维习惯。不要将事项归纳定性后再来索引,而是直接按“事项”脉络来索引,就可以了。调整合同也是同样的方法。案例法体例刚上手时会感觉有点别扭,在工程上实际用过以后,就会发现它的便利性。
 
  关于目录,还有更深层的意义。目录实际是一个文章主旨的高度精简化的完整展示,同时又是一个思想由完全抽象向具体实践逐步展现的过程。

       二、FIDIC合同案例法调整思路简要介绍 

  为建立一个基本思路,下面会对案例法体例调整合同的思路做一简单要介绍,其中用甲供材料的合同处理实例来解说。

  按FIDIC官方的建议,合同调整在格式上要求通用条款不要改变,甚至建议使用复印件直接进入合同。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调整,都以专用条款的形式出现。通用条款完全不适用的情况也以“不适用”在专用条款中定义,而不是在通用条款中直接删除。FIDIC的这个做法,个人感觉倒不是FIDIC要强调自己的权威性或怎么样。FIDIC这样做的目的还是要尽量保全一种合同普遍层面上一种完整的“工程合约思路”。也即以FIDIC的标准合同形式,形成一个合约基准。任何对合约的调整,相当于对基准的偏离。有了这一杆“基准秤”,造价工程师掌握、操控、并相互沟通合约的“适应性偏差”,就是很容易的事。这对于合约当事人操作合约就极为有利。 

  合约基准的概念,对于工程项目开发方承包方往往都需要异地甚至异国操作,开发方与承包方又往往来自不同地域与文化这个工程现实来说,无论如何强调它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只有这样一个基准的存在,两个来自完全不同的地域与文化的合同当事人,才能够准确与一致地理解合同调整产生的“适应性偏差”。只有这个“基准秤”的存在,才能够“秤”出现实中千差万别的合同谈判所产生的各种性质事项的“斤斤两两”,也才能够最大可能地达成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显然,建立这样一个“基准”,需要国家级别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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