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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行为规范探讨
作者:雷小斌 张…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6-11 17:03:18

  摘要:我国公路建设自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形成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检三方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但由于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的原因而使得能够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社会监理制度无法形成,使公路建设中监理过份依赖业主,业主、承包商及监理之间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该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业主;承包商;规范

  我国公路建设于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从1996年起逐步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检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1 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的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业主方面。一是工程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二是资金不到位,计量支付不及时。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三是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业主成了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业主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大大延长了批复时间;更有甚者,工程已经完工,批复尚未完成的现象依然存在,人为造成了变更、索赔中掺有大量的水份。

  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有业主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承包商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仅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表现在: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完全交由监理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

  作为出资方的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代理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

  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大多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现今社会,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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