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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6 15:01:36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对其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其到了一定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被普遍使用,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工程项目监理是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并已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一、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在我们的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深感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晚,计划经济体制仍束缚着市场化监理模式的发展,笔者认为当前监理工作存在如下误区:

  第一,目前监理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

  监理制度应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

  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仅局限于项目的施工管理阶段,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工程便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尤其是大型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较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发展。

  第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失衡。

  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过渡竞争造成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从而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势在必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另有,当前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统一平等、公开的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尚未形成,政府应为此理顺其资质管理。

  第三,对业主行为规范不到位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项目能否如期实现。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工程监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甚至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例如某工程项目部业主直接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盲目加快工程进度,致使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期不能良好的控制,同时也难以确保工程质量,造成工程坍塌,伤亡数十人。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业主不经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方拨款更为普遍,甚至不应拨的款而业主直接支付。这样违背了合格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使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投资进行控制。为此,笔者认为:目前要理顺监理市场,首先应着重抓项目法人制的推广、落实规范业主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只有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监理定位应准确,决不是施工方的质检员。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四大主体之一,监理应发挥主要作用。但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设计、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很普遍。监理工程师作为公证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开展工作,决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既涉及到职责问题又涉及到验收程序问题。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决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施工方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应全面。

  第五、对合同的管理不到位。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及监理合同的认真落实。只有熟悉合同并深入学习研究,才能管理落实好工程的监理工作。使工程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依据,否则,造成业主盲目指挥、承包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监理失控的混乱局面。

  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1、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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